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对评估机构进行年检的通知
(国资办发〔199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了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评估机构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
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对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每年应进行一次年检。现将一九九三年年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授予评估资格的机构,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年检;地方授予评估资格的机构,由颁发评估资格证书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年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二、年检范围
凡是在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授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包括临时资格证书)的评估公司(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审计事务所等机构都属于一九九三年度的年检范围。
三、年检内容
1.评估机构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兼营的评估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设有独立的评估部门;是否建立了正常的工作制度;评估人员的数量、年龄结构、专业结构、技术职务结构是否符合规定;评估人员内部培训及参加外部培训的情况。
2.评估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评估的项目类型、数量、规模。
3.评估工作质量情况。主要检查项目的评估依据、过程、方法、结果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4.资产评估机构的信誉情况。主要听取委托单位对评估机构的反映。
5.对法纪法规的执行情况及遵守职业道德情况。
6.评估机构的收费情况。
四、年检方法
1.由评估机构按照以上检查内容准备资料,并提供如下资料,报授予评估资格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
(1)资产评估机构年检表;
(2)资产评估人员参加培训的情况以及有关证书证明影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