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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企业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劳动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企业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
 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劳险字〔19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总部有关部局,海军装备修理部,空军装备技术部,二炮装备技术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国发〔1991〕33号《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转发给你们(劳动部门不发),并结合军队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军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都应积极实行职工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军队系统不单独组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企业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组织的企业职工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近年来,凡已按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了地方企业职工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军队企业,要随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逐步健全和完善有关规定、办法;尚未参加地方统筹的企业,要积极参加。对此,各地劳动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
  二、军队企业参加地方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后,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提取办法、比例、奖金列支渠道,以及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数额等有关具体问题,原则上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各地在制定军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确定养老保险基金提取比例时,要充分考虑到军队企业的特殊情况,因地制宜,予以适当照顾。
  三、经济效益较好的军队企业,在参加地方企业职工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同时,可以为本企业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所需资金,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和福利基金中提取。提取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职工个人帐户,存入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该基金专户。职工离退休时,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或分次发给本人。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并选择管理机构,由管理机构存入其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职工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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