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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印发《劳动部关于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3.劳动部门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的监督检查。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的专项法规、标准建设,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杠杆,建立制约和诱导机制,推动企业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和标准。
  4.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扩大仲裁受理范围,完善仲裁组织和办案程序,全面推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严格依法办案,加强仲裁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和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
  七、关于《条例》“法律责任”有关条款的实施
  1.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违反《条例》及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条例》四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行政和法律责任:
  (1)侵犯企业用人自主权,越权干预企业招用、辞退、开除职工,越权干预企业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越权干预企业对职工的提升、岗位调整和职务任免的;
  (2)侵犯企业分配自主权,强令企业对职工进行奖励或处罚、增加或降低工资的;
  (3)强令企业设置对口机构,越权规定企业人员配备的;
  (4)对企业进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评比、评优、达标、升级、鉴定、考试、考核的;
  (5)不依法履行对企业的劳动用人、工资分配、社会保险、职业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2.企业违反《条例》及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条例》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行政及法律责任:
  (1)滥用招工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搞内招或顶替,擅自招用农村劳动力,在招工上歧视妇女、少数民族人员、残疾人,不按国家法规、政策规定招收退出现役的军人的;
  (2)滥用用人权,违反国家法规、政策规定辞退、开除职工及解除、终止同职工的劳动合同的;    
  (3)不按国家法规、政策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4)滥用分配权,非法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违反政府最低工资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5)违反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规、政策,不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6)有《条例》四十八条(九)所列行为的。
  本实施意见的原则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科技等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地区劳动工作系统实施《条例》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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