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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印发《劳动部关于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5.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提出的、由企业对职工发放奖金和晋级增薪的要求。
  四、关于《条例》“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有关条款的实施
  1.企业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应纳入工资总额并逐步纳入成本管理,取消工资总额以外的一切单项奖,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2.根据《条例》二十四条第四款和第六款:
  (1)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自行调整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或超过劳动、财政部门核定的浮动比例提取工资,劳动部门应予纠正并扣回多提工资。
  (2)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提取工资超过劳动部门核定的包干数额的部分应予扣回。
  (3)实行由劳动部门核定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的企业,其工资总额超过劳动部门核定数额的部分应予扣回。
  (4)试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由劳动部门审核确定,企业提取工资高于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部分,劳动部门应予扣回。
  3.企业应按照《企业法》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程序,完善职工群众民主参与管理的制度。企业制定内部劳动制度、工资福利制度及其改革方案要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4.企业厂长(经理)工资的确定的晋升,应按工资管理体制,经劳动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或聘任机构审批。
  5.企业应按《条例》二十五条的规定,建立健全工资储备基金制度,劳动部门负责监督企业工资储备金的提存状况。企业有权自主使用工资储备金。工资储备金主要用于以丰补歉,也可以用于为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当企业未完成承包的上缴利润任务且风险抵押金抵补不足时,用工资储备基金及留利补交。 
  6.按《条例》二十六条规定,发给企业经营者的奖金应由决定奖励的部门拨付。劳动部门有责任监督此类奖金的资金渠道是否按《条例》的规定执行。
  7.各级劳动部门应严格执行《条例》二十九条规定的对经营亏损企业的工资奖金处罚措施,对内部分配制度中不设立奖金、无法停发其奖金的企业,可扣减规定人员的部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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