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企业可以结合生产实际,制定本企业的定员定额标准,并在此基础上,采用公开考评、平等竞争、择优上岗方式实行优化劳动组合(或称合理劳动组合),搞好劳动力的合理配置。
要逐步破除干部与工人的身份界限,企业可以从生产、服务人员中选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对未被聘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也可以安排其到生产、服务岗位工作。
10.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和技术发展需要,制定本企业技术(业务)培训的计划,自主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开展在职职工技术、岗位培训和考核。对按国家规定、经职业技能资格考核机构认定取得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企业可以自主决定聘任的数额、职务、时间和方式。
三、关于
《条例》中企业工资奖金分配自主权有关条款的实施
1.企业在遵循
《条例》第
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两低于”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决定使用应提取的工资总额。各种不同类型的企业应提取的工资总额,按下列办法分别确定:
(1)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根据劳动、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按企业经济效益的实际情况提取工资总额,在依法留足工资储备金后,可自主安排使用。
(2)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按劳动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包干数提取工资并自主使用,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
(3)长期经营性亏损的企业,由劳动部门核定其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在计划数额内自主使用。
另外,自我约束机制基本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基本落实的企业(目前主要是实行了股份制且股票已上市的企业),经批准可试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的办法。企业提取工资总额要符合
《条例》第
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两低于”原则,并保证公积金、公益金的提留。
2.企业可以根据其生产经营及职工劳动特点,自主确定工资制度。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依据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职工的劳动贡献,确定各岗位职工的工资。按照《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企业应积极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制为主要形式的内部分配制度。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按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之内,有权制定和调整本企业的职工工资标准。
3.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采用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具体分配形式,如计件工资、计时工资、结构工资、定额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奖金、内部岗位津贴等。
4.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本企业各类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拉开分配档次,鼓励职工到责任重、技能要求高和苦脏累险的岗位工作。企业有权制定本企业职工增减工资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