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印发《劳动部关于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劳政字〔199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和生产管理部,试点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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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劳动部关于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请将你们制定的有关实施办法报送我们,贯彻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也望及时告知。
附件:劳动部关于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
劳动部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日
劳动部关于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
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
为指导各级劳动部门和企业全面贯彻落实《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根据
《条例》第
五十三条规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
《条例》“总则”有关条款的实施
1.围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劳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全面落实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享有的劳动方面的各项自主权,切实转变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能,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劳动管理体制。
2.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在劳动工作方面应遵循以下原则:
(1)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分配关系,在国民经济发展、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保证三者利益的共同增进;
(2)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把职工个人的劳动所得与其劳动成果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联系起来,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3)坚持责权利相统一,依法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强化职工对企业劳动管理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
(4)坚持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并举,促进劳动者的素质提高;
(5)坚持效率和公平相结合的原则,促进企业间和劳动者间的平等竞争,保障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
3.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推动和深化企业劳动用人制度、工资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在劳动制度方面,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城乡协调发展,企业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市场调节供求,社会提供服务;在工资分配制度方面,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分级分类管理,企业自主分配;在社会保险制度方面,建立健全覆盖城镇全部劳动者,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以基金形式互助互济,实行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的社会保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