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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第十二条 院属各单位要建立参观访问管理制度。参观访问者要一律配戴有专门标志的胸章,并按照指定路线和范围有组织地进行参观访问。
  第十三条 在国内、外科技展览会参展的项目,应该是在国内、外已申请专利的项目。未申请专利的项目,在国内参展须经本单位主管保密工作的部门审批,在国外参展须经院保密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订立合作研究合同、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过本单位严格的法律审查,并由法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合同,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
  第十五条 向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转让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时,须经院专利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本院及其所属单位派出的出国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智力劳动成果,除与接收单位有协议外,专利权或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应归派出单位持有或双方共有。申请专利等具体事宜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科技处和院专利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来本院及其所属单位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研究生、博士后或临时聘用人员,在该单位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归该单位持有或共有。他们在离开该单位前,须将在该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等交回该单位,有责任保护该单位的知识产权,并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十八条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单位前,必须将在原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等交回原单位。
  第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本院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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