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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其它单位委托本院及其所属单位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
  第五条 在职工为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职务作品中,对第四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力由法人单位享有;第四条第四款所规定的职务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法人单位所有;其他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本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本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六条 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知识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持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法人单位的,其权利归本院持有。
  第七条 科研工作完成后,职工须将研究结果准确、完整、及时地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报告。单位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首先要对其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须申请专利的项目必须及时办理申请专利手续,然后再发表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作为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对未及时申请专利给本单位权益造成损失的,除取消该项科技成果申报院成果奖资格外,还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科研工作完成后,职工须将全部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本单位科技档案部门归档。科技档案要集中统一管理,分级保管并严格执行科技档案借阅制度。
  第九条 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的权利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的权利。
  第十条 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持有单位要按照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
  专利技术及其他技术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要按照我国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酬金。
  专利权持有单位未执行以上两款规定的,院将酌情减拨所长择优支持基金。
  第十一条 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访问、参加会议、参观、咨询、通信等,对单位应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资料等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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