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本院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调整职工在研究、开发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同本院及其所属单位发生的利益关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本院所属的研究所、工厂、公司、机关、学校、台、站、中心等一切事业和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护本院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是指本院职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利用本单位名义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所取得的权利。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在本职工作中所取得的的智力劳动成果,即在执行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时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自选课题,自筹资金,但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等。
履行本职工作以外由院及其所属单位交付的其他任务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原单位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
专利和技术秘密。主要包括新产品、新物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新设计、动植物和微生物以及矿物新品种、半导体芯片等。
商标和商业秘密。主要包括本院及其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以及不为公众所知,只有本院及其所属单位拥有的管理、工程、设计、市场、租赁、服务、财务信息等。
职务科学作品中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相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由院及其所属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