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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下发《关于支持农口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的意见》

  (十五)农口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的资金要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办法筹集,但主要是通过单位内部积累和银行贷款的途径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在资金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十六)各级财政部门用于农口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的资金,优先扶持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项目,以及农工贸结合、农科教结合、产供销结合、技物结合等实体,也可以支持从事其它生产经营的项目和实体。
  (十七)财政扶持资金方式以有偿使用为主。有偿使用的资金,可视扶持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在资金占用费率、还贷期限等方面区别对待。不论是有偿或无偿扶持的资金,都要按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要求,逐步实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农口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的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
  (十八)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帮助农口事业单位及实体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和经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凡国家制定的现行财务制度和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各地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制定出适合本地区本行业特点的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十九)农口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要加强内部经济核算,加强财产物资管理,及时准确的核算成本和费用,正确计算财务成果,提高经济效益。
  (二十)农口事业单位兴办的实体,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和维修保养制度。凡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一切财产,都必须建帐立卡,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做到帐卡相符,帐物相符。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折旧制度,足额提取修购基金。兴办的实体占用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要按协议规定向单位及时交纳有关费用,并保证固定资产的增值。
  (二十一)农口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计划,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兴办的实体,要视规模大小,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加强财会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农口事业单位兴办实体的财务会计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实体健康发展。
  (二十二)农口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的收益分配,要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合理建立各项基金。各项基金的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商定。
  (二十三)实体内部的收益分配,要充分体现多劳多得,按劳分配的原则,要将个人的收入与实体的经济效益挂起钩来。
  五、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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