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农口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守法经营,诚实劳动,取得合法收入。现行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新增加的服务性收费项目要按规定的程序报财政、物价部门审批。
(八)兴办实体不得既有经营职能,又有行政管理职能。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农口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的有关政策
(九)农口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后,各级财政安排的事业费总的预算指标不减少,并保持一定增长水平,以利于促进事业的发展。对收入较多的单位,可以将一部分事业费转为周转金,支持农口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
财政部门对农口事业单位继续实行不同的预算包干管理办法。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农口事业单位,要通过组织收入,逐步向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过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要拓宽收入来源,在一定时期内向自收自支单位转化;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上交给财政部门的收入,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要继续用于支持农口事业单位发展事业。
(十)农口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的收入,不论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表。
(十一)农口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的收入,经财政部门核定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用于抵补事业费支出的,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收支总额或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核准的预算收支总额分解到单位的核准证明(或预算、决算批复文件),抄送当地税务部门备案。单位收入年终实际数大于或小于年初核定数时,作为调整预算处理。
(十二)全额预算管理的农口事业单位,年终预算包干结余免征“两金”。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农口事业单位提取的修购基金和从年终收支结余中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后备基金和补充的周转(流动)资金,以及上交主管部门用于抵补事业费的收入,作为预算拨款,免征“两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照章缴纳“两金”。
(十三)农口事业单位兴办的实体,具有法人资格,享有人、财、物管理和经营自主权,除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应履行的义务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侵占、平调实体的财产物资。
(十四)为了激励农口事业单位兴办实体,新办的实体应按国家新办企业享受同样的现行优惠政策。对已办的实体交纳税金确有困难者,可按税法规定程序申请减免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