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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下发《关于支持农口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的意见》

财政部下发《关于支持农口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的意见》
 (1993年1月14日 (93)财农字第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农口事业单位利用自身人、财、物条件,积极组织收入,增强活力,不仅是建立自我积累、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运行机制的需要,也有利于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农业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了使这项工作能够稳定、健康地发展,财政部制定了《关于支持农口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的意见》,现随文下发。望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加以实施,在实施中有什么建议或问题请及时反映。

       关于支持农口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有关指示和要求,结合农口事业单位现阶段改革的情况,为进一步支持农口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口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的目的与要求
  (一)农业社会化服务,是指所有为支持农业而由不同服务主体,以不同形式所提供的各种服务内容总和。农口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就是利用自身的人、财、物及技术优势为社会提供各种服务,通过服务取得合法收入,完善和发展事业。
  (二)农口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深化农口事业单位改革,建立自我积累、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增强农口事业单位服务功能,搞好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口各主管部门要根据农口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的规划及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扶持措施。
  (四)兴办实体的形式,要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根据各单位的不同情况加以确定。可以是技物结合型、技劳结合型、产供销结合型、农工商一体化、贸工农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可以由事业单位独办;也可以由单位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联办;或以某种产品、某个产业为龙头,兴办一些跨行业、跨区域、跨所有制的经济联合体。
  二、农口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应遵循的原则
  (五)农口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要以服务为宗旨,立足服务办实体,办好实体促服务,搞好服务促发展。做到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有利于各项事业的发展。
  (六)农口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必须与精简机构,转换职能,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相结合。防止新增机构和人员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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