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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裸体摄影画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8日)废止

关于严格控制裸体摄影画册的通知
 (新出图〔199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近来,一些出版社争相出版裸体摄影画册,有的格调低下,甚至夹杂色情、淫秽内容,在社会上已造成不良影响,引起广大群众的不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根据我署《关于严格控制人体美术图书出版的通知》(〔89〕新出图字第776号)的规定,“严禁在人体美术图书中出现色情、淫秽内容,对违反者坚决取缔,并按有关规定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各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出版社主管部门要认真检查所辖出版社最近是否安排出版裸体摄影画册。凡已出版裸体摄影画册的出版社,其主管部门要立即向我署报送样书,并送书面报告。凡已安排此类选题正在制作的,一律停下来;出版社的主管部门要尽快认真审核提出意见,向我署写出报告。上述报告应在1993年1月底前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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