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预提费用”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预提费用”科目,核算内容基本一致。在调帐时,应将“预提费用”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7.(1)旅游企业“应付票据”科目
新制度中规定在结算业务中,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企业,可增设“应付票据”科目,如原制度“应付票据”科目有余额的企业,增设“应付票据”科目,企业在调帐时可直接将“应付票据”科目的余额转帐或沿用旧帐。
(2)饮食服务企业“应付票据”科目
新老制度中均设置了“应付票据”科目,并且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在调帐时,可以直接转入新帐或沿用旧帐。
38.(1)旅游企业“应付结算款”“联社结算款”“港澳结算款”“国外结算款”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应付帐款”科目,在调帐时,应将“应付结算款”“联社结算款”“港澳结算款”“国外结算款”余额转入“应付帐款”科目。
(2)饮食服务企业“应付业务款”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应付帐款”科目,在调帐时,应将“应付业务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帐款”科目。
39.(1)旅游企业“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2)饮食服务企业“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但核算内容发生了一些变化,老制度中的“其他应付款”科目把应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纳入其中核算,这样,在调帐时,就要对其余额进行分析,把“其他应付款--应交教育费附加”转入“其他应交款”科目,借记“其他应付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然后将其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40.“应交税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税金”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应交税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41.(1)旅游企业“应交利润”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利润”科目,并且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变化。调帐时,应将“应交利润”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利润”科目。
(2)饮食服务企业“应交承包费或利润”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利润”科目,并且核算内容与原制度有所变化。调帐时,应将“应交承包费或利润”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利润”科目。
42.旅游企业“应交教育费附加”“专项应交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交款”科目,核算企业包括教育费附加、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等应上交的款项;新制度取消了“应交教育费附加”“专项应交款”科目。调帐时,可以将“应交教育费附加”“专项应交款”科目余额转入“其他应交款”科目。
43.“进销差价”科目
新制度规定未设置“进销差价”科目。库存商品采用售价核算的企业,应增设“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调帐时,将“进销差价”科目的余额转入“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44.(1)旅游企业“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不再设置“专用基金”科目,除了上述有关规定涉及的内容外,企业应将“专用基金”科目中的“企业发展基金”“后备基金”“承包风险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盈余公积”科目;将大修理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超时补贴基金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预提费用”“应付福利费”和“应付工资”科目。结转前,“企业发展基金”“后备基金”“承包风险基金”明细科目中,如果有的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应与其他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如抵冲后仍有借方余额或均为借方余额,应将其借方余额与“固定基金”“流动基金”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大修理基金明细科目如果有借方余额,应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福利基金明细科目如果有借方余额,经批准后,先用其他专用基金抵补,抵补的顺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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