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取消了“其他单位交来利润”“分给其他单位利润”科目,增设了“投资收益”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中的“利润分配”“分给其他单位利润”科目合并为“利润分配”科目,将“其他单位交来利润”纳入“投资收益”科目核算。在调帐时,对已记入有关专用基金科目的债券利息收入,不予调整;将“其他单位交来利润”科目余额和“分给其他单位利润”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科目。7月1日执行新制度后再按新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31.(1)旅游企业“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基金”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基金”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而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进行核算。在调帐时,应按下述规定进行调整: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支出中的实际成本与“固定基金”相对冲,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记录的应付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支出,冲减专用基金,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不足部分,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按上述规定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处理后,再将“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基金”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借记“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基金”“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2)饮食服务企业“国家流动资金”“企业流动资金”“固定资金”“更新改造基金”和“接受投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国家流动资金”“企业流动资金”“固定资金”“更新改造基金”和“接受投资”科目,而相应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在调帐时,应按下述规定处理:
将“专项工程”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支出中的实际成本与“固定资金”相对冲,借记“固定资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科目;将“专项工程”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记录的应付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支出,冲减专用基金,借记有关专用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科目,不足抵冲部分,借记“递延资产”等科目,贷记“专项工程”科目。
按上述规定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处理后,再将“国家流动资金”“企业流动资金”“固定资金”“更新改造基金”和“接受投资”科目的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
32.“其他流动资金”科目
原制度中“其他流动资金”科目核算企业接受私股资金、代管集体企业股金、公积金等其他流动资金。新制度未设置此科目,调帐时,应将原“其他流动资金”科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长期应付款”科目,并设明细帐反映。
33.“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但核算内容与原“折旧”科目基本相同,在调帐时,将“折旧”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折旧”科目。
34.(1)旅游企业“流动基金借款”“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科目
原制度按借款的用途分设了“流动基金借款”“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四个科目。新制度将企业的借款按偿还期长短分设“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两个科目核算。在调帐时,企业应对“流动基金借款”“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以内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短期借款”科目,借记“流动基金借款”“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属于超过一年以上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长期借款”科目,借记“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等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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