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旅游企业“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而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调帐时,应按本规定首先对“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进行相应调整后,再将其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
(2)饮食服务企业“专项工程”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工程”科目,而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调帐时,应按本规定首先对“专项工程”科目进行相应调整后,再将其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
25.“专项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应收款”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应收款”科目分别转入“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企业如将投资借款的应计利息计入“专项应收款”科目的,在进行上述调帐前应先将这部分利息冲减“专用基金”或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
26.(1)旅游企业“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科目
新旧制度对企业的营业成本、营业费用核算的内容有所变化,由于“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科目月终一般无余额,因此不存在调帐问题,执行新制度时按规定进行核算。
(2)饮食服务企业“营业成本”“费用”科目
新旧制度对企业的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的核算内容发生了变化,原制度中“费用”科目分解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科目,由于“营业成本”“费用”科目月终一般无余额,因此不存调帐问题,执行新制度时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27.旅游企业“企业管理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管理费用”科目代替老制度的“企业管理费”科目,两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一样。按照原制度规定,一般企业管理费月终无余额,所以不存在调帐问题。但由于科目的名称发生了变化,因此,在执行新制度时只需改变帐户的名称或直接建立新帐。
28.“税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包括各项经营业务负担的税金与教育费附加。饮食服务企业同时取消了“教育费附加”科目。在调帐时,对已记入“税金”科目并已结转利润的有关税金均不调整,执行新制度时,要按照新制度的要求设置科目进行核算。
29.(1)旅游企业“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科目
新老会计制度中都设置了“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科目,但它们的核算内容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新制度把“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科目分解为“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和“财务费用”科目,原制度中“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科目月末一般无余额,因此不存在调帐问题,只需在执行新制度时,改按新制度规定设置科目进行核算。
(2)饮食服务企业“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科目
新老会计制度中都设置了“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科目,但是核算内容有些变化,原制度中两科目月末一般无余额,因此不存在调帐问题,只需在执行新制度时,按新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30.(1)旅游企业“利润分配”科目
新制度将原“利润分配”科目分解为“利润分配”和“投资收益”两个科目。在调帐时,对已记入有关专用基金科目的债券利息收入及已记入“利润分配”科目的其他单位转来利润,不予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改按新制度的规定,将投资收益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2)饮食服务企业“利润分配”“其他单位交来利润”“分给其他单位利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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