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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全民所有制物资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2)饮食服务企业“银行存款”“专项存款”科目
  新老会计制度科目均设置了“银行存款”科目,新制度中“银行存款”科目增加了核算的内容,相应取消了“专项存款”科目,调帐时,应将“银行存款”科目余额和“专项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制度中的“银行存款”科目。
  如企业“银行存款”科目中有外埠存款、在途款项等其他货币资金,应将其余额转入“其他货币资金。”
  16.“业务周转金”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业务周转金”科目,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通过“其他应收款”核算的企业,应将“业务周转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业务周转金”科目;通过增设“备用金”科目核算的企业,直接将“业务周转金”科目余额转入“备用金”科目,借记“备用金”科目,贷记“业务周转金”科目。
  17.旅游企业“库存有价票券”“发行有价票券”科目
  原制度中设置了这两个科目,而新制度中没有设置,如企业设置了这两个科目并有余额,应保留余额并沿用原来旧帐。
  18.旅游企业“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新旧会计制度中的“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内容基本一致,故在调帐时,可将其直接转入新帐或沿用旧帐。
  19.“应收票据”科目
  新制度中规定在结算业务中,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企业,可增设“应收票据”科目,如原制度“应收票据”科目有余额的企业,应增设“应收票据”科目,企业在调帐时可直接将“应收票据”科目的余额转帐或沿用旧帐。
  20.(1)旅游企业“应收结算款”“委托银行收款”“委托结算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收帐款”科目,如果企业预收帐款较多,可增设“预收帐款”科目的,应将预收帐款自“应收结算款”科目转入“预收帐款”科目,然后再将“应收结算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收帐款”科目。不设置“预收帐款”科目的企业,将“应收结算款”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应收帐款”科目。新制度不再设置“委托银行收款”“委托结算款”科目,应将其科目余额转入“应收帐款”科目。
  (2)饮食服务企业“应收业务款”
  新制度设置了“应收帐款”科目,应将“应收业务款”科目余额转入“应收帐款”科目。
  21.“应弥补亏损”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弥补亏损”科目,在调帐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应由预算或上级主管部门弥补的亏损反映了企业与国家的结算关系,企业在未收到此项补亏资金前,作为一笔债权,仍然保留在“应弥补亏损”科目内,待有关方面弥补后,逐步转平。
  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以及企业挂帐的经营性亏损属于所有者权益的减项,调帐时应将其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应弥补亏损”科目。
  22.“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内容有所扩大。调帐时,应将“其他应收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23.“专项物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物资”科目,企业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下单设“工程物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调帐时,应将“专项物资”科目的余额转入“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贷记“专项物资”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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