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物资串换待补价差”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本科目,企业根据需要可增设此科目,调帐时,可以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3.“超储积压物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超储积压物资”科目。调帐时,企业应将超储积压物资中的商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和材料部分,分别转入“库存商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物资”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改制的超储积压物资,属于商品的,应转入“加工商品”科目;属于其他物资,分别在有关科目中设置“委托加工物资”明细科目,调帐时,应转入有关科目的委托加工物资明细科目,加工完成后,取消“委托加工物资”明细科目,转入有关库存明细科目。
14.“其他待摊费用”科目
新会计制度未设置“其他待摊费用”科目,而设置了“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内容也有所变化。原制度中“其他待摊费用”科目核算的各项费用,摊销期限在一年之内的,在“待摊费用”科目核算,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新制度设置了“递延资产”科目。“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应由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调帐时,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对“其他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内可以摊销的费用,转入“待摊费用”科目;属于一年以上方予摊销的费用,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凡已完工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仍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予结转;凡未完工的,其实际支出仍保留在“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与其他未完工程支出一并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完工后,再按新制度的要求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15.“发出物资”科目
新制度取消了“发出物资”科目,但在执行新制度调帐时,对于“发出物资”科目可保留余额,随收回货款转作销售。
16.“分期收款发出物资”科目
原制度规定企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发出的物资的进货原价在“分期收款发出物资”科目核算。待收到的价款达到相当于一个计量单位的价款时,再转作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新制度改为“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与原制度比较区别在于结转销售成本的时间不同。新制度规定,根据合同规定应收分期收款时作为哮论实现,结转销售成本。所以,企业应对“分期收款发出物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凡已到合同约定的收取货款期的,应转作销售:已收到货款的部分,自“已收分期收款销货款”科目转入“物资销售”科目,借记“已收分期收款销货款”科目,贷记“物资销售”科目;未收到货款部分,借记“应收货款”科目,贷记“物资销售”科目。同时,按物资全部哮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借记“物资销售”科目,贷记“分期收款发出物资”科目。凡未? 新老会计制度中均设置“燃料”科目,其核算内容基本一样。在调帐时,只需将“燃料”科目的余额转入新帐或沿用旧帐。
9.(1)旅游企业“物料用品”科目
新老会计制度在物料用品核算方面,都设置了“物料用品”科目,并且其核算内容基本一样,企业可以按照“物料用品”科目余额结转或沿用旧帐。
(2)饮食服务企业“物料用品”科目
新老会计制度在物料用品方面,都设置了“物料用品”科目,但其核算内容有所改变,老制度通常在“物料用品”科目内核算企业经营业务燃料部分。在调帐时,就应对“物料用品”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属于燃料部分从中转出,可以借记“燃料”科目,贷记“物料用品--燃料”科目。企业对“物料用品”科目作相应的调整后,余额再转入新制度“物料用品”科目或沿用旧帐。
10.“低值易耗品”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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