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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全民所有制物资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3.“长期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
  新老制度对长期投资均设置了“长期投资”科目,但新制度中的“长期投资”科目的核算内容有了变化。原制度中的“长期投资”科目主要核算除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各种企业投资,而将长期债券投资记入“有价证券”科目,新制度将企业的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长短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分别设置科目进行核算。同时取消“有价证券”科目。
  企业在调帐时,应对“有价证券”和“长期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有价证券”科目中属于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应转入“长期投资”科目,其余部分转入“短期投资”科目;“长期投资”科目中属于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应转入“短期投资”科目,其余部分保留在“长期投资”科目中。
  在结转债券投资时,债券的应计利息,在转帐前应事先预提计入有关专用基金等科目,预提后再予结转。预提时,应按照债券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以及已持有时间计算出长期债券投资应计的利息,借记“有价证券”科目,贷记“专用基金”(有关明细科目)等科目;转帐时,将长期债券本息,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将短期债券投资本息,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
  新制度规定,长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长期投资帐户所反映的企业投资额,要随着其所占有的接受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而变动,即接受投资单位净资产增加(或减少),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同时长期投资帐户也同样增加(或减少)。按照新制度规定,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记帐的企业,在进行上述调帐前,还应将长期投资帐户按权益法的要求进行调整,调整增加的数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调整减少的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4.“物资购入”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物资购入”科目,而设置了“商品采购”科目。在调帐时,企业应将“物资购入”科目余额转入“商品采购”科目。
  5.“库存物资”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库存物资”科目,而设置了“库存商品”科目。在调帐时,企业应将“库存物资”科目余额转入“库存商品”科目。
  6.“加工物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加工物资”科目,而设置了“加工商品”科目。在调帐时,企业应将“加工物资”科目的余额转入“加工商品”科目。
  7.“出租物资”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出租物资”科目,而设置了“出租商品”科目,在调帐时,应将“出租物资”科目余额转入“出租商品”科目。
  8.“材料物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材料物资”科目,调帐时,应将“材料物品”科目余额转入“材料物资”科目。
  9.“包装物”科目
  新老会计制度均设置了“包装物”科目,但明细科目的设置有所改变,调帐时应将“包装物”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
  10.“低值易耗品”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低值易耗品”科目,其核算内容基本一致,调帐时,企业可以将“低值易耗品”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1.“调进外汇价差”科目
  原制度规定设置“调进外汇价差”科目。“调进外汇价差”科目有余额的企业,增设“外汇价差”科目,调帐时,将“调进外汇价差”科目的余额转入“外汇价差”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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