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全民所有制物资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财政部 (93)财会字第35号)
按照财政部(92)财会字第69号“关于印发《
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物资企业将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
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原《物资企业会计制度》将同时废止。现将物资企业新旧制度衔接帐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调帐原则
企业于1993年7月1日前按照《物资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有关的会计帐目,并按原规定的记帐方法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编制有关的会计报表。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发布的《
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但对1993年7月1日以前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
调帐时,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原有经济事项的调整(如有价证券应计的利息等)应作为6月底以前发生的经济事项补记到6月份帐内。企业应按补记后的数字编制有关会计报表和科目余额表,并将科目余额作为7月份的月初数。
企业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7月份月初余额进行的调整,应作为7月份的经济事项(调整月初数)记入7月份有关帐内,7月份的有关报表应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
原执行《物资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参照本规定和相应行业制度的规定进行调帐处理。
二、帐目调整
1.“固定资产”科目
新会计制度仍使用“固定资产”科目,由于固定资产划分标准不同,原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劳动资料,一部分要转为低值易耗品,而另一部分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要转为固定资产。
在调帐时,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的企业,将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时,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低值易耗品采用按使用期限分次摊销的企业,按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采用五五摊销法的企业,应将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0%,贷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需要转为固定资产的,不再结转,仍然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以后新发生时再按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2.“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根据新制度的规定,企业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不再采用核销的办法。新制度没有设置“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企业应在调帐时,对原“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借款利息部分,经批准冲减专用基金,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未抵冲利息部分,以及待核销基建支出中的其他支出,应分别摊销期限,分别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