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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用国有资产支持发展第三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用国有资产支持发展第三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加速经济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发〔1992〕5号文件精神,对全民所有制单位用国有资产支持发展第三产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支持有关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在不影响本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挖掘国有资产潜力,可以利用多余或闲置的资产扶持开办第三产业。扶持开办的第三产业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发展方向。
  二、用国有资产扶持开办第三产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产价值进行合理评估,核定资产价值量,并确认国家对这些资产拥有的所有权。
  三、用国有资产扶持开办第三产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这些资产进行产权登记。产权登记表作为开办单位申请工商登记的资信证明。
  四、用国有资产扶持开办第三产业,要实行有偿支持为主、无偿支持为辅的原则。有偿支持的方式主要有投资、租赁、借贷和有偿出让。采取哪种扶持方式及扶持方和被扶持方的权利和义务,都要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用书面合同或协议载明。用国有资产扶持开办全民所有制第三产业,资产的占有和经营使用权可以无偿转移,但产权属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并按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无偿划转手续。向被扶持的第三产业单位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执行。
  五、第三产业单位开办初期在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照顾后仍确有困难的,扶持单位对有偿支持的资产可在一定期限内酌情给予适当减免分红、租赁费、资产占用费等优惠措施;或将这些应归国家的收入低息贷(借)给第三产业单位用于发展生产经营。优惠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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