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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三、关于税前还贷及单项留利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照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的各种借款,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归还借款的利润”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按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的各种借款,借记“利润分配--归还借款的利润”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科目。
  按照规定,治理“三废”盈利净额、技术转让净收入以及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利润等仍然可以单项留给企业。企业应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单项留用的利润”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单项留用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单项留用的利润”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科目。
  企业应在“财务状况变动表”(会工03表)第28行项目下,增设“(6)归还借款的利润(29行)、(7)单项留用的利润(30行)”两个项目。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的“归还借款的利润”“单项留用的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本年发生额填列;在“利润分配表”(会工02表附表1)第1行项目下设置“减:归还借款的利润”(1-1行)和“单项留用的利润”(1-2行)项目,反映企业归还借款的利润和单项留用利润的数额。
  四、关于无偿调拨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无偿调出固定资产,调出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清理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仍然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清理所发生的净损失,冲减资本公积。企业按规定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应按调出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调出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失,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企业应在“财务状况变动表”(会工03表)第17行项目下,增设“(6)无偿调出固定资产净损失”(18行)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无偿调出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失。该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原“(6)资本净增加额”(19行)项目,改为“(7)资本净增加额”(19行)项目。
  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下同),加上新的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等作为调入固定资产的原价。企业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调入固定资产的净收益(即原价减已提折旧,下同)以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等,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调入固定资产的净收益,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按所发生的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的安装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加上新安装成本以及包装费、运杂费等”,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在建工程的实际成本,贷记“在建工程”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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