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93〕财会字第29号)
为了贯彻落实《
企业会计准则》,更好地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现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执行新制度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奖金逐步计入费用的会计处理
按照规定,奖金已经列入费用的企业,分配计入费用的奖金,借记有关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奖金暂未列入费用的企业,按规定从利润中提取的部分,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转作奖金的利润”明细科目,企业提取的奖金,借记“利润分配--转作奖金的利润”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企业应在“应付工资”科目下设置“应付职工工资”和“工资储备”明细科目。企业提取或分配的工资数,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职工工资”科目;提取的工资储备,借记“应付工资--应付职工工资”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工资储备”科目。动用工资储备时,应从“工资储备”明细科目转入“应付职工工资”明细科目。
企业应在“财务状况变动表”(会工03表)第27行项目下,增设“(5)转作奖金的利润(28)行”项目,该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下所属的“转作奖金的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本年发生额填列;在“利润分配表”(会工02表附表1)第16行项目下,增设“转作奖金的利润”(17行)项目,反映企业提取转作奖金的利润。
二、关于上交承包利润的会计处理
按照国务院关于“八五”期间继续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精神,仍然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按规定应交的承包利润,在“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核算。期末,企业计算出应交的承包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应付利润”科目;收到返还的超承包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超承包所得中扣除应付给经营者的奖励部分)、“应付工资”(超承包所得中应付经营者的奖励部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