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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安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关于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
 (1992年12月18日)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行为,进一步整顿卷烟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制造、销售假冒商标卷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及国家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惩处。
  二、坚决取缔制造假冒商标卷烟的“地下工厂”,窝藏假冒商标卷烟的“票窝点”和销售假冒商标卷烟的非法交易点。
  三、对查没的假冒商标卷烟,严禁上市,应公开销毁。对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假冒商标卷烟应在通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由当地烟草专卖部门集中销毁。逾期不交者,依法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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