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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向外商租赁、出售企业产权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向外商租赁、出售企业产权的复函
 (1992年12月3日 国办函<1992>10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批准我省“拍卖”“租赁”招商企业的报告》(黑政发<1992>165号,以下简称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对报告中反映濒临破产、资不抵债的企业,重点应在千方百计帮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方面下功夫。如果通过招标方式出售产权,也应允许境内买主参与竞争。
  二、你省在香港举办对外经济技术洽谈会,应以合资合作经营、租赁招商方式为主,洽谈引进外资。也可从报告所列八十八户企业中,选择几户小型企业与外商进行出售产权的意向性谈判。具体企业请你省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商定。对出售企业产权的宣传要适度。
  三、对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91号)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和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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