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存在问题及建议。
第八节 爆破和火工产品器材安全
第一条 说明对炸药、起爆器材和起爆方法的特殊安全要求。
第二条 说明井下和地面爆破材料库的结构及布置,最大贮存量和安全距离,库房防潮、防火、防水和防爆的安全措施及保卫措施。说明井下爆破材料库的通风、照明、采暖和专用硐室的安全特殊要求。
第三条 设计有炸药加工厂的矿山,要说明厂址选择的原则、防爆安全距离,并要详细叙述预防发生爆炸和产生职业病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节 矿山救护,安全仪表装备、安全检测人员配备
第一条 矿山救护队的设置和装备与矿山安全需要的适应能力。
第二条 根据矿山类型,提出相应的安全仪表及装备数量。
第三条 对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人员、通风防尘及沼气检测等特殊工种人员的配备要求。
第十节 工业卫生
第一条 矿山采场及选厂的生产性粉尘、有毒、有害气体、不良气象条件、噪声、振动及其它生产性有毒有害因素的预防措施。
1.防尘供水系统及其它综合防尘措施(包括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措施)装备的设计说明。
2.防暑降温及避寒升温、防冻、防潮措施。
3.噪声超过85分贝的设备所采取的消声措施,接触噪声和振动的操作人员个体防护措施和作业场的防护措施。
4.井下内燃机尾气净化装置及净化效果分析。
5.有毒有害气体及其它有毒有害因素的预防措施。
第二条 有放射性危害的矿山,应按国家有关放射卫生防护的规定,提出防止射线危害的设施。
第三条 对矿山医院规模、井口保健站和井下急救站的设置,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措施及救灾的适应能力作出说明。并有职业病防治机构和人员、设施配备要求。
第四条 矿山卫生辅助设施的布局,男女浴室设施及就浴能力、休息室、更衣室、洗衣房、太阳灯室、哺乳室、女工卫生室等设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