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矿井、水平(中段)、采区(采场,盘区)安全出口的布置,说明其可靠性。
第三条 采矿办法,矿层开采顺序,采空区处理方法和各矿柱尺寸的确定,要有同本矿安全相适应的可靠性分析。
第四条 建筑物、水体、铁路、公路、桥梁下采矿采取的安全措施(包括特殊采矿方法、开采顺序、顶板管理、保安矿柱尺寸留设的依据,特殊情况下的防灾措施等)和对建筑物、水体、铁路、公路、桥梁的保护处理措施及防地震灾害的措施,地表移动及变形的观测措施。
第五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要划定可能发生的范围;要说明开拓部署、采矿顺序、开采方法与冲击地压的关系;要有冲击地压监测系统、专门机构和人员以及采掘中有效防范措施。
第六条 对开采工作面进行地压分析,并说明顶板管理方法、顶板观测仪器仪表的选择和防止顶板冒落的措施对地压的适应性(包括对特殊顶板所采取的软化或强化措施)。
第七条 地表采空塌陷地区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 露天采矿最终边坡角、工作帮边坡角的选择与围岩性质、稳定性的适应性和防滚石的可靠性;选用穿孔、装载、运输设备与台阶要素、爆堆高度、矿体和稳定性的适应性。
第九条 露天矿爆破危险区和安全避炮设施以及临近最终边坡的特殊爆破措施。
第十条 最终边坡安全监测,维护、清理、加固等措施。
第十一条 局部可能出现不稳定边坡的分析及提高稳定性措施。
第十二条 大爆破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三条 尾矿库初期坝和堆积坝的稳定性分析。筑坝方法及调洪库容,排(溢)洪能力,排(回)水设备和设施及措施的选择与本库区汇水面积、主要补给水来源及其流量,以及本地区最大暴雨、洪水频率的适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