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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卫生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失效]

  第四条 工程设计中涉及安全问题的新科研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二节 地质安全与总图设计(初步设计中有的可不重复)

  第一条 矿区地质条件对安全的影响分析
  1.矿区在区域构造中的位置、区域地层、构造、矿产。
  2.矿床特征与开采技术条件分析。
  3.矿区大断层、破碎带,滑坡和泥石流的性质和规模。
  4.矿区地下水赋存特点;地面水流系统和有关水利工程的疏水能力以及当地历年降雨量,最高洪水位。
  第二条 其它自然条件对安全的影响分析
  1.废弃老窿、空洞的分布范围,开采深度和积水情况。
  2.硫化矿体引起自燃自爆的参数。
  3.煤硫共生的矿体,当有沼气和二氧化碳存在时的含量。
  4.矿区尘毒和有害物质来源及其组份。
  5.雷电、地震等情况预测的主要危险因素及相应的防范措施。
  6.本矿的四邻对本矿安全卫生的影响及防范措施。
  第三条 总图设计中各类建设物的安全距离,主要有毒有害气体、尘土与主导风向的关系。锅炉房、汽油库、炸药库、氧气站,乙炔站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仓库对全矿安全与卫生的影响及防范措施。
  第四条 采选生产能力,主要工艺以及危害健康的因素、防范措施。
  第五条 矿井开拓方式,运输方式及设备,通风防尘设备及设施,提升、排水,压缩空气设备。
  第六条 采选技术装备和电气。
  第七条 矿区供电,给排水和防洪排涝设施。
  第八条 尾矿库概况。

第三节 矿床开采安全

  第一条 矿井井口区,要害建筑(构筑)物和工业场地,交通道路等,一般应避免设在有滑坡、崩塌、滚石、泥石流、洪水等灾害威胁的地点。如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免时,必须有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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