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负责竣工验收的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将《设计总结》报送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三个月报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与工业卫生竣工验收审查表》(见附件3),以及关于工程进度,安全与工业卫生设施工程完成情况、存在问题的材料。
第十七条 劳动部门派员参加竣工预验收,并对存在的安全卫生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第十八条 劳动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单独在竣工预验收前进行安全与工业卫生预验收。
第十九条 在正式验收中,劳动部门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审阅竣工验收的有关图纸资料;
(二)听取设计、建设单位的设计工作报告和建设工作报告;
(三)听取工程质量检验单位的检验报告;
(四)深入现场进行重点检查。
第二十条 劳动部门将验收意见填入验收审查表。验收合格的矿山才能正式投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及各级政府的有关处罚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与卫生专篇设计内容
2.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与工业卫生初步设计审查表(略)
3.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与工业卫生竣工验收审查表(略)
4.《办法》与《专篇》的简要说明(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设计内容
第一节 设计依据及工程概述
第一条 国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有关安全与工业卫生的规定。
第二条 采用的主要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和其它设计依据。
第三条 工程设计的任务、范围、性质、地理位置及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