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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卫生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失效]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安全卫生“三同时”负全面责任。
  第七条 设计单位对编写建设项目的《专篇》、《设计总结》及落实初步设计审查中有关安全卫生方面的意见负责。
  第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卫生工程和设施的“三同时”依法实施统一监督,参加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的设计文件不得批准施工;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同意验收投产。
  第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卫生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分级进行: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劳动部参加审查和验收。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包括受中央各部门委托)组织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参加审查和验收。
  三、地(市)有关部门组织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地(市)劳动部门参加审查和验收。
  四、县(市)有关部门组织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劳动部门参加审查和验收。
  第十条 负责组织审查验收的部门应把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项目年度计划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分送给各级劳动部门的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
  第十一条 组织审查的单位或建设单位必须在初步设计审查前15天通知有关劳动部门参加审查,并提前报送设计说明书,包括《专篇》及主要附图。建设单位须报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与工业卫生初步设计审查表》(见附件2)。
  第十二条 劳动部门派员参加初步设计会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将审查意见填入审查表。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设计后,建设项目才能被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劳动部门如果认为有必要,也可单独进行安全卫生审查。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经审查同意后,如果在建设中需修改与安全卫生有关的项目,应征得劳动部门的同意。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须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初步安全检查,达到安全试生产条件,方可进行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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