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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卫生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发布日期:1994年12月14日 实施日期:1994年12月14日)废止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卫生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试行)
 (劳办矿字〔199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了减少矿山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保障矿山职工安全与健康,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卫生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我部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召开了国家计委、国家材料投资公司等九个国务院有关委、部(局、总公司)及部分省劳动部门参加的工作研讨会,征求了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卫生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意见,现已修改完善,予以颁发。
  该项工作涉及的部门多,范围广,请各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并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告诉我部。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卫生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试行)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三十日颁发)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主针,确保矿山建设工程竣工投产后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以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矿山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建设项目中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工程设施应与矿山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放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以下简称《专篇》,内容见附件1)。建设项目验收必须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工业卫生设计总结》(以下简称《设计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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