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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部关于印发《医药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的通知

  二、任职条件
  1.任技师职务三年以上,在本行业或企业内部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权威性。
  2.具有本专业(工种)较系统的理论知识,并了解、掌握相关专业(工种)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3.有高超的专业技能和综合操作技能,有参与项目试制、组织产品生产或解决本专业(工种)高难度生产技术问题的能力。
  4.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解决本专业(工种)高难度生产技术问题以及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热心传授技艺,有培训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能力,能指导带领技术工人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
  6.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
  三、考核内容与重点
  1.考核内容包括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工作业绩、劳动态度、带教能力等项。在坚持全面考核的原则下,重点考核分析解决生产技术难题能力、创新能力以及工作业绩。
  2.专业技术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的考核以笔试为主。同时须撰写单项成果论文或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并进行答辩。
  3.工作业绩的考核以定量为主,包括履行技师岗位职责、技术成果、传授技艺等方面的成绩。
  4.各试点企业要根据上述要求制定考核标准,内容要具体、明确,尽可能定量化。
  四、评聘组织及程序
  1.医药行业高级技师试点工作,由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提出实行范围、职务名称、考核标准及要求,制定实施办法,指导行业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
  2.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主管部门会同本地区劳动部门成立医药行业高级技师考评委员会和专业(工种)考核组织,负责本地区医药企业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企业要成立考核组织,负责本企业申报高级技师人员的初审工作,高级技师的考评组织中,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3.申报高级技师,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企业初审推荐,经地区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专业考核组织考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行业考评组织评审。
  4.经考评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取得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者,由所在单位进行聘任,签定聘约。
  五、比例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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