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部关于印发《医药行业
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的通知
(国药联人字〔1992〕5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劳动厅(劳动人事厅、局),各试点企业:
根据劳动部劳培字(1992)8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工作扩大试点的通知》精神和劳培字(1990)14号《
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拔和培养医药行业高技艺,高技能的人才,推动医药企业技术进步,促进医药工业发展,经与有关地区劳动部门和医药管理部门协商,确定东北制药总厂、山东新华制药厂、华北制药厂、上海第三制药厂、上海手术器械厂5个企业为医药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单位。为搞好试点工作,结合医药行业实际制定了《医药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高级技师评聘工作技术性和政策性强,各级医药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坚持标准,严格考核。各试点企业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部署下,依据《医药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把试点工作做好。
附件:医药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局 劳动部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医药行业高级技师评聘办法
根据劳动部劳培字(1990)14号《关于
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拔和培养高技艺、高技能的人才,稳定和发展医药行业生产第一线高水平技术力量,结合医药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范围和职务名称
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评聘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高级技师应在医药行业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专业(工种)中具有高超技能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技师中评聘。根据医药行业特点,现确定了医药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专业范围及职务名称(附表略)。各试点企业可在附表范围内,结合实际确定本企业高级技师试点专业(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