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9日)废止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力字<199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一九八七年以来,随着劳动合同制和劳动仲裁制度的发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展开,这对于纠正无效和违法合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证合同的严格履行,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实践证明,在当前人们劳动合同意识和法制观念比较淡薄的情况下,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部门对劳动用工进行监督、检查,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服务的较好措施。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我们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现予颁发,请按照执行。
劳动部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
第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的鉴证机关。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劳动合同鉴证的具体工作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承办。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劳动合同包括: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从城镇和农村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单位与企业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私营企业雇主招用雇工,个体工商户招用帮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续订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