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可继续使用“除名”方式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
 动关系可继续使用“除名”方式的复函
 (劳办力字<1992>48号)


山东省劳动局:
  你局(92)鲁劳仲函字014号《关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可否继续使用“除名”的方式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颁布后,“除名”能否继续使用问题,我们认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现行的国务院法规,按其规定,“除名”仍然作为处理旷工职工的一种形式。至于被除名职工是否可以领取待业救济金问题,目前国家尚无统一规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