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股份制经济是指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投资举办企业而形成的一种经济类型。股份制经济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全民、集体、联营、私营企业等经济组织虽以股份制形式经营,但不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的,仍按原有所有制性质划归经济类型。
虽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登记注册,但由一个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股东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暂按其股东的所有制性质划归经济类型。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经济是指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办企业而形成的一种经济类型。外商投资经济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种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合营者与中国合营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按一定的比例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分享利润,共担风险,在中国大陆境内共同举办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合作者与中国合作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大陆境内共同举办的企业。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大陆境内合作开发资源、承包工程或承包经营管理的,也列入此类。
第十二条 港、澳、台投资经济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大陆举办企业而形成的一种经济类型。港、澳、台投资经济参照外商投资经济可以分为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独资企业三种形式。
第十三条 其他经济是指上述第五条至第十二条之外的其他经济类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可能会出现新的经济形式。各地区、各部门在划分经济类型时,遇到不易划清的具体情况,可列入其他经济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