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将副食品等价格
补贴纳入企业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
(劳薪字<199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公司劳动、财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改进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逐步将企业挂钩工资总额之外提取和列支的工资项目纳入工资总额基数并纳入成本,经研究确定,自一九九二年起,将一九七九年至一九九一年底国家规定向职工发放的物价补贴,纳入企业挂钩工资总额范围。其中一九七九年的副食品价格补贴、一九八八年的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一九九一年的粮油价格补贴,一般分别以每个职工每年60元、120元、72元的标准,按一九九一年末企业实有职工人数计算,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一九八五年的肉食价格补贴,凡由企业负担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扣除由财政支付的部分),和企业一九九一年末实际负担的人数计算,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