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废止第四批内部管理文件目录》(发布日期:1994年1月3日 实施日期:1994年1月3日)废止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进料加工进口羊毛免领许可证的通知
(1992年9月1日 <1992>外经贸计发第4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总公司,工贸公司,总后经贸局,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随着国家经济政策进一步开放,进口羊毛加工成品出口的业务不断发展,现决定,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进料加工所需进口羊毛按国务院国发(1988)22号文件和海关总署(88)署货字第403号文件的审批规定执行,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