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三)》(发布日期:1999年8月3日 实施日期:1999年8月3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劳动部关于加强待业职工转业训练工作的通知
(劳力字〔199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适应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和深化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需要,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待业职工再就业,现就加强待业职工转业训练工作通知如下:
一、配合企业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做好待业职工转业训练工作。
当前,围绕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各项改革进一步深化,特别是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及国家进行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待业职工的数量将会有所加大。积极开展转业训练工作,帮助他们学习、掌握新的技能,增强再就业的能力,有利于提高待业职工素质和促进企业改革的深化。各级劳动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在已经取得良好成效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把待业职工转业训练工作作为促进劳动者实现再就业的重要措施,认真抓紧抓好,使转业训练工作更好地适应当前的改革形势。
二、积极组织待业职工参加转业训练,指导和支持企业对下岗人员开展转业训练。
积极组织待业职工进行转业训练,要及时提供职业指导和定向培训指导,增强转业训练的针对性和适用性。要做好训练后的考核工作,对于参加转业训练考核合格者,各级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要优先推荐介绍就业。对于享受待业保险的待业职工中个人缴纳训练费确有困难的,可考虑在待业保险基金的转业训练费中给予适当补贴。
企业下岗人员的转业训练,以企业为主,劳动部门应予以支持和帮助,加强政策指导,提供必要的服务,积极配合企业搞好转业训练工作。
当前,要着重组织和指导关、停、并、转企业,及时开展转业训练工作,努力提高职工素质。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五日劳动部、原国务院生产办等五部委《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改革的意见》中指出“劳动部门可从待业救济基金中划出部分转业训练费支持企业对下岗人员进行培训”,就业训练中心对本身不具备训练能力和条件的关、停、并、转企业,可组织企业下岗人员进行转业训练,企业支付全部经费确有困难的,可用待业保险基金中转业训练费给予适当支持。
三、加强就业训练中心建设,为搞好转业训练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