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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省级劳动部门和劳动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单位实施数据库工程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在省级劳动部门和劳动管理
 信息系统试点单位实施数据库工程的通知
 (劳办息字〔19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根据劳动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规划和一九九一年劳动管理信息系统工作会议提出的进度要求,从一九九二年起,省级劳动部门和劳动管理信息系统的试点单位开始数据库工程建设。现将部分数据结构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规划和实施数据库工程。
  下发的数据库结构分为必建和选建两部分。必建数据库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试点单位必须建立,选建数据库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建立或分期实施。各单位还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建未列入附件二的数据库。
  今年十二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应完成必建和选建数据库的结构调整工作和自一九八九年以来各年数据的数理、组织工作,有条件的单位可开始数据录入工作;第一批和第二批试点单位应完成必建和选建数据库的结构调整工作和自一九八九年以来三年数据的整理、组织工作及数据录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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