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劳动仲裁员、
仲裁庭制度试点观摩活动纪要》的通知
(劳办力字〔199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我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于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至二十四日,在上海市举办了劳动仲裁员、仲裁庭制度试点观摩活动。通过观摩与座谈,代表们总结了试点的基本经验,并就劳动仲裁员、仲裁庭制度的基本框架取得了较为一致的意见。现将观摩活动的纪要印发给你们,供试点工作参考。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日
全国劳动仲裁员、仲裁庭制度试点观摩活动纪要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至二十四日,劳动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在上海市举办了全国劳动仲裁员、仲裁庭制度试点观摩活动。全国二十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十一个试点地区的代表,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全国总工会的代表应邀参加。
观摩期间,代表们现场考察了上海市闸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办案;听取了上海市、湖南郴州地区、河北石家庄市、浙江杭州市和河南平顶山市的试点情况介绍;座谈了一年来劳动仲裁员、仲裁庭制度试点基本经验。上海市在试点中认真抓了仲裁员的培训,初步建立了一支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较高的仲裁员队伍;坚持三方原则,注意发挥劳动部门、工会、企业主管部门的积极性,相互配合、协同办案;发扬艰苦奋斗优良作风,因陋就简,注重务实,大胆创新。这些做法给大家较大的启发。许多同志认为实地观摩仲裁员、仲裁庭的活动,形象直观、开阔思路,效果好。
观摩座谈中,代表们就劳动仲裁员、仲裁庭制度试点的六个问题取得了比较一致的认识:
一、选拔仲裁员应拓宽渠道。可从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成员、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劳动仲裁的人员,以及劳动行政部门有关处、科骨干人员中选拔。这样能变一个积极性为三个积极性,既可缓解当前劳动仲裁人员不足的矛盾,又可增强仲裁委员会各方的参与意识,更可加强劳动争议的预防。但要注意防止因兼职仲裁员的时间、精力有限,影响办案工作的开展,并要解决好单位领导支持兼职仲裁员办案的问题。在建立仲裁员队伍时应以专职为主、兼职为辅;专职仲裁员人数要多,条件要严;兼职仲裁员人数要少,条件稍宽。
二、仲裁员的职责要划在办案范围内。目前各地试点中,仲裁员的职责划定有两种范围,一种是划在立案、办案、鉴证的范围内;另一种是只划定在办案范围内。这次观摩座谈的基本主张是将仲裁员的职责划定在办案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