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负责本处分管稽核业务的培训工作,必要时承担培训授课任务。
第二十三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稽核员岗位职责
第二十四条 根据领导安排,按照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开展稽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负责草拟稽核规章制度和稽核报告等,对确定的稽核项目制定具体的稽核计划、稽核方案。
第二十六条 负责做好所承担稽核项目的有关文件、报表、信息资料收集、整理、分析等基础工作,按规定建立和管理稽核档案。
第二十七条 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按稽核程序和有关规定做出稽核结论和决定,并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参与调查研究,了解下级稽核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解决本岗位工作中存在的业务问题,提出做好本岗位稽核工作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考评与奖惩
第三十条 为了保证本岗位责任制的贯彻执行,各级稽核部门要把各项稽核工作任务,按岗位职责要求具体分解到人,建立稽核岗位责任目标;逐级实行岗位责任目标管理。
稽核部门领导和稽核部各处负责人岗位责任目标,依据其领导权限和岗位职责具体确定,主要考核其领导职责完成情况及其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稽核员岗位责任目标,依据其工作权限和岗位职责具体确定,主要考核各自岗位职责完成情况及其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对所负责的稽核项目承担直接的稽核责任。
第三十一条 稽核部门领导岗位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由本行主管领导考核,考核情况报上一级稽核部门备案;稽核部各处负责人岗位责任目标和稽核员岗位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由本部门领导考核。
(一)实行“百分考核制”办法。考核各项责任目标,应按任务的轻重、责任大小和工作难度,按完成任务程度、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来确定每项的比分,以累计分的高低进行考核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