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将原在“953-(20)其他费用收入”损益账户或其他损益账户中核算的外币结算业务的手续费收入部分,应通过会计分录转入“953-(05)结算手续费收入”损益账户中。
(十四)将原“954汇兑收益”科目下“(03)买卖黄金收益”损益账户,修改为“(03)黄金经营收益(总行专用)”:
凡总行经营黄金买卖而获得的收益,用此账户核算。
同时取消“954-(04)黄金经营收益(总行专用)”损益账户,将其余额通过会计分录转入“954-(03)黄金经营收益(总行专用)”损益账户中。
(十五)将原“960利息支出”科目下“(01)人民币存款利息支出”损益账户,修改为“960-(01)单位活期存款利息支出”:
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本外币活期存款所支付的利息,用此账户核算。
同时将原在“960-(02)外汇存款利息支出”损益账户中核算的单位外币活期利息,应通过会计分录转入本损益账户中。
(十六)将原“960利息支出”科目下“(02)外汇存款利息支出”损益账户,修改为“960-(02)单位定期存款利息支出”:
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本外币定期存款所支付的利息,用此账户核算。
同时将原在“960-(01)人民币存款利息支出”损益账户中核算的单位人民币定期存款利息,应通过会计分录转入本损益账户中。
(十七)将“960-(03)活期储蓄利息支出”损益账户的核算内容修改为:
凡办理活期本外币储蓄存款所支付的利息,用此账户核算。
同时将原“960-(02)外汇存款利息支出”损益账户中核算的外汇活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通过会计分录转入本账户。
(十八)将“960-(04)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损益账户的核算内容修改为:
凡办理定期本外币储蓄存款所支付的利息,用此账户核算。
同时将原“960-(02)外汇存款利息支出”损益账户中核算的外汇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通过会计分录转入本账户。
(十九)将原“963人事费用”科目下“(08)住房补贴”损益账户,修改为“960-(08)提取住房公积金”:
凡按规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用此账户核算。
(二十)将原“967汇兑损失”科目下“(03)买卖黄金损失”损益账户,修改为“967-(03)经营黄金损失(总行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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