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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考评人员的聘任和使用由省级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筹安排。
省级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必须在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用考评人员,聘任期一般不超过3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被聘用的考评人员应与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力和利益。
  四、加强考评人员的使用管理
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按照鉴定实施计划,采取不定期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并指定考评小组组长,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要求履行职责。考评人员在同一个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能超过三次;考评小组 成员每次轮换不能少于三分之一。考评人员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必须执行亲属、师生、师徒回避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建立鉴定前考评小组集训制度。各考评小组组成后,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实施鉴定前组织考评小组的人员进行集训,以帮助考评人员熟悉本次考核鉴定工程的项目、内容、要求、考评方法及评分标准等。
同时,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还应加强对考评人员在考评过程中的管理与监督,建立考评人员日常管理档案,记录各考评人员的每次考评情况。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划(试行)》的要求,向鉴定所(站)派遣负责现场督考工作的质量督导员,监督考评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每次考评工作结束后,考评小组组长应对各考评人员签署的《评分记录表》进行分析,并提出评价意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也应对考评小组的工作情况提出评价意见。根据需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可组织质量督导员和鉴定所(站)负责对考评工作进行讲评。
对于在考评工作中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徇私舞弊,经教育仍不改正,或长期无故不参加考评工作的考评人员,应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请考评人员资格证书核发机构,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收回考评人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五、开展考评人员的业务考核和评估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建立考评人员年度评议考核制度。每年年终,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对本年度参加实际考评工作的考评人员进行评议。各考评人员要认真总结本年度的考评工作情况,写出个人考评工作小结;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考评人员日常管理档案中的记录,组织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人员和现场督导员分别对考评人员提出评议意见,并评定等次,报经考评人员资格证书核发机关批准后予以公布并抄送考评人员所在单位。考评人员年度评议考核的等次包括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对优秀考评人员给予表彰,对不合格的考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仍不改正的,应报请考评人员资格证书核发机构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
在考评人员聘任期款,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还应对聘任的考评人员进行评估。评估的主要依据包括考评人员日常管理档案和年度评议结果。评估结果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送考评人员资格证书核发机关,作为其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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