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统一设置稽查局,为直属机构。负责税务稽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协调和指导案件查处工作,办理重大案件稽查的具体事项。
(二)因地制宜设置的处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编制和税收任务较小的地区,要尽量减少行政处室的数量。
二、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机关的行政编制分三种情况配备:经济发达、税额大的局配备130至150人;经济较发达、税额较大的局配备110至130人;经济欠发达、税额小的局配备90至110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领导职数设置为局长1名,副局长3至4名,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各1名。处级领导职数根据所设处室的数量及人员编制予以核定。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三、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要按照上述要求,修订本局的“三定”方案,于1997年10月底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三定”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本局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处室和直属机构的设置意见及主要职责;
(三)局机关的人员编制和局级、处级领导职数;
(四)局级、处级非领导职务职数。
四、几点说明
(一)政策法规与消费税管理是否需要单设工作机构,由各地确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设置直属征收、涉外税收和进出口税收管理等机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
(三)在确定综合行政处室职能时,须将教育、基层建设、思想政治及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任务予以明确。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事业机构的设置待事业编制核定后,另行审批。
(五)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内设的行政处室不得超过11个;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机关内设的行政科室不得超过8个;县(市、旗)国家税务局机关内设的行政股室不得超过6个。内设机构的名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六)基层征收机构的设置,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的精神,在城区,一般按照税源分布设置若干税务分局,要建立办税服务厅(室),实行计算机管理,集中征收;城镇分局内设机构,可按征管职能设置;规模较小的县(市)也可不设城镇税务分局,由县(市)局直接负责征收。在农村,要以经济区划设置中心税务所或分局,不搞一乡(镇)一所建制;分散的、不便于集中征收的地区可设税务征收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