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修订省、自治区、
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方案的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1997]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税收工作向征管转移、向基层转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法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精神,现将《关于修订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年9月3日
附件:
关于修订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适应税收工作向征管转移、向基层转移的需要,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精神,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内设机构的调整,现提出修订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以下简称“三定”方案)及有关问题的意见:
一、机构设置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内设行政处室分为应设处室和因地制宜设置处室,总数不得超过12个(含机关党委办公室)。
(一)应设处室及其主要职责:
1.办公室。负责起草和审核重要文件报告及有关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信访和税收宣传工作。
2.流转税管理处。负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和有关税政业务,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以及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日常稽核检查管理工作。
3.所得税管理处。负责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4.征收管理处。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发票和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5.计划财务处。负责税收计划的统计工作,负责税收会计和税务经费及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6.人事处。负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公务员管理、劳动工资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7.监察室。负责纪检、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