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地经贸委要会同环保局和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加强对限期淘汰工作的领导,建立层层目标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
五、本着“谁污染,谁负担”的原则,各地要组织有关企业积极筹措资金,实施转产改造工作,有关部门在政策、技术和资金上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六、各地要制定年度淘汰计划,并将淘汰计划完成情况及时上报国家经贸委,同时抄报国家环保局、机械工业部及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已经制定严于国家公布淘汰目录要求的淘汰计划的地方,可继续执行地方淘汰计划。
七、国家经贸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执法检查团,对各地执行本通知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将依法予以惩处。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环境保护局
机械工业部
1997年6月5日
附件:
第一批严重污染(大气)
环境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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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艺或设备名称 │淘汰期限 │可替代工艺及设备│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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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5型、89型改良型│1999年底 │碳化室高度不低于│ │
│ │焦炉 │ │2.8米,年产焦20│ │
│ │ │ │万吨及以上的机焦│ │
│ │ │ │炉,配套煤气净化│ │
│ │ │ │系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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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土(蛋)窑生产水泥│自本通知公布之日│不需要进行替代 │ │
│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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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普通水泥立窑 │自本通知公布之日│ │ │
│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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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窑径小于2米(含2 │1997年底 │ │老少边穷地区淘汰│
│ │米),年生产能力3│ │ │期限可推迟到2000│
│ │万吨以下水泥机械│ │ │年底 │
│ │化立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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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窑径小于2.2米( │2000年底 │根据“上大改小”│老少边穷地区淘汰│
│ │含2.2米),即年生│ │的原则,以700吨 │期限可推迟到2005│
│ │产能力4.4万吨以 │ │/日及以上新型干│年底 │
│ │下的水泥机械化立│ │法水泥生产线进行│ │
│ │窑 │ │改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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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0万重量箱以下( │1997年底 │浮法玻璃生产工艺│ │
│ │含20万重量箱)小 │ │ │ │
│ │平拉玻璃生产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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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土窑烧砖 │自本通知公布之日│隧道窑 │ │
│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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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800千伏安以下( │2000年底 │3600千伏安以上的│老少边穷地区淘汰│
│ │不含1800千伏安) │ │铁合金电炉 │期限可推迟到2005│
│ │铁合金电炉 │ │ │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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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叠轧薄板 │2005年底 │热连轧薄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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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化铁炼钢 │2005年底 │利用铁水直接炼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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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 │平炉炼钢 │2005年底 │转炉或电炉炼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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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铅烧结锅 │2000年底 │鼓风烧结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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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铅吸风烧结机 │1997年底 │鼓风烧结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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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横罐炼锌 │1997年底 │湿法炼锌、密闭鼓│ │
│ │ │ │风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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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使用CFCs生产气溶│1997年底 │用液化石油气或二│医用部分及不能用│
│ │胶产品工艺 │ │甲醚替代气溶胶产│液化石油气或二甲│
│ │ │ │品生产中使用的CF│醚替代部分除外 │
│ │ │ │C—11或CFC—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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