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 途: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发行款
行 号:10051
为便于核对与管理,在缴款时,请在汇款用途栏上加注北京市财政局的缴款代码(见各地财政部门缴款代码表)。
四、每年利息的支取及到期本金的偿付
本期债券购买单位依据“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收款单第二联在每年利息支付日支取利息。利息支取采取委托转帐的方式,即购买单位与北京市财政局事先签定有关委托签发单位直接办理转帐手续的协议(见附件三“协议样本”),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每年按期将利息划转到购买单位指定帐户。北京市财政局应将每次转帐信汇单回执联(或复印件)附在收款单第三联后,作为已向购买单位支付利息的凭证。
本期债券到期时,购买单位须委托专人持收款单第二联和单位证明,到北京市财政局办理本金兑取手续,北京市财政局在核对无误后,填列收款单第二联、第三联的相应栏目,并由购买单位经办人签章。本金兑付手续办理完毕,收款单第二联由北京市财政局收回。
国务院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每年收到利息和到期兑付本金后,根据本系统债券募集情况,逐级下拨利息和本金。
五、手续费的拨付及分配比例
本期债券发行手续费为发行额的3‰,其中北京市财政局1‰,国务院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2‰。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通过北京市财政局按期、足额上划定向募集款后(以10月26日财政部指定帐户收到款项为准),由财政部一次支付到北京市财政局,由其根据募集款缴纳情况拨付国务院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对于无特殊情况、不按期缴纳募集款的,财政部将视情况扣减部分发行手续费。
本期债券利息支付手续费为资金支付额的0.6‰,由财政部在每年支付利息时支付给经办该项业务的北京市财政局;到期兑付本金时,兑付手续费为本金支付额的3‰,其中北京市财政局1.2‰,国务院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1.8‰,财政部在到期兑付本金时支付到北京市财政局,由其按上述比例拨付国务院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手续费的使用范围,比照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办理特种国债业务手续费的通知》((1989)财国债字第29号)办理。
六、报告制度与管理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将本期债券落实情况及时向北京市财政局通报,北京市财政局应在10月5日前向财政部国债司报送“关于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落实情况报告”,汇报落实情况;并在发行结束后的5日内向财政部国债司上报“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交款情况表”(见附件四“表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