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国务院有关部门发行办法
为筹集国家经济建设资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发行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
一、发行条件
1.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发行总额计划为6亿元。从1997年9月22日开始发行,至10月21日结束。
2.本期债券为附息国债,期限五年,年利率8.8%,利息按年支付。起息日从债券购买日(交款日)开始,每年对月对日支付利息(节、假日顺延),2002年对月对日(节、假日顺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并偿还本金。
3.本期债券暂不上市交易。
二、发行方式
1.本期债券由财政部发行,采取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人定向募集的方式发行。
2.本期债券分部门的定向募集数,由财政部、劳动部按照1996年底国务院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历年滚存余额的一定比例、并参考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购买情况确定下达,各国务院有关部门必须按期完成募集任务。
3.本期债券以收款单的形式发行,由财政部负责收款单的印制、调运和分发。
4.财政部委托北京市财政局代表财政部办理本期债券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募集发行、支付利息及到期偿还本金等有关具体事宜;国务院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在本系统内根据统筹情况落实定向募集数,办理系统内的利息及本金划拨事宜。
三、款项的缴纳与上划
1.国务院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于10月21日前,持转帐支票到北京市财政局办理缴款手续。
2.北京市财政局根据收到的转帐支票,开出“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收款单(一式三联)。收款单第一联作为记帐凭证;第二联由缴款单位留存,作为每年支取利息及到期兑取本金的依据;第三联由北京市财政局留存,作为办理挂失及每年支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的依据。
3.北京市财政局在收到款项的次日将款项划入财政部指定帐户,并在汇款单上注明“特种定向债券”字样。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债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库司
帐 号:0215001-9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