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前台各营业机构上传的收、付款等会计信息,并即时将确认后的收、付款等会计信息反馈各营业机构。
(二)监督各营业机构上传的会计信息是否符合规定,并对有疑问的会计信息跟踪检查、电话查询,必要时可要求营业机构即时送审会计凭证。发现越权办理的会计业务,应及时通知营业机构停止办理,并报告核算中心负责人,由其负责处理。
(三)每日营业终了进行日终账务处理,包括:检查各营业机构流水账是否正确,日终轧账,登记明细账、总账,总账借、贷平衡检查和总、分核对等数据正确性检查,将科目日结单下传营业机构打印。
(四)按规定批量调整利率、批量结计利息,并将利息清单下传营业机构打印。
(五)将对账单、明细账、总账、会计报表和相关的内部管理信息资料打印或下传营业机构打印。
(六)对各营业机构的会计账务进行年终结转。
(七)其他应由会计核算中心处理的会计业务。
第十二条 对单机作业、手工核算的营业机构,会计核算中心应相对固定会计人员,按下列方法组织副本明细账、总账核算:
(一)通过系统初始化,建立单机作业、手工核算营业机构副本明细账、总账,并设立各种参数。
(二)对传送流水账的,应即时进行借、贷发生额的平衡检查和开、销户审查,发现流水账存在问题,应即时通知营业机构更正,会计核算中心不得自行修改。
(三)单机作业、手工核算营业机构发生的会计业务不能记入核算中心当天账务的,应按系统设定的补充记账方法补账,补充记账时的记账日期为账务实际发生日期,补充记账方法与日常记账相同。月末必须将当月发生的会计业务补记入核算中心账务内,以保证月末核算中心的账务及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对需分行授权处理的会计业务,如经批准购置固定资产等,有关部门应将已经批准或授权的书面材料交会计核算中心,由会计核算中心据以监督。
第十四条 对账单、明细账、总账、会计报表和相关的内部管理信息资料由会计核算中心打印的,会计核算中心必须逐一加盖会计核算中心业务用公章(按规定的业务用公章格式刻制)后退各营业机构。
第十五条 手工作业营业机构在会计核算中心设置的副本明细账、总账,应按月打印副本账账户余额表、科目余额表一式两份,交由营业机构进行勾对,营业机构核对相符并签章后反馈回会计核算中心一份。发现账目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中心在办理会计核算和监控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参照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会计稽核中心的业务处理
第十七条 会计稽核中心根据营业机构上传的会计凭证和会计核算中心的会计账务,负责审查所辖营业机构各项会计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会计核算的正确性,监督执行国家政策、法令、法规和本行有关规章制度,督查相关机构和人员处理和纠正稽核中发现的问题。会计稽核的重点是防范资金风险、堵塞经营漏洞,稽核的依据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的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分行辖属各营业机构的会计稽核,原则上由分行会计稽核中心完成。
因距离分行会计稽核中心较远而按我行会计核算体制改革方案要求设立的稽核分中心,其职责是负责区域范围内会计凭证的审核,并将会计凭证再次键入计算机,稽核流水账的正确性。其监督范围内营业机构的总账、明细账等账务稽核仍由分行稽核中心完成。稽核分中心隶属分行会计稽核中心。
储蓄业务集中稽核有困难的,可按现行储蓄事后监督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会计稽核中心的监督与指导。
第十九条 分行会计稽核中心除完成日常稽核工作外,对稽核分中心和储蓄事后监督稽核的会计业务应进行抽查。其中储蓄业务抽查的重点是大额存取款、提前支取、挂失处理、内部往来和利息收支(预提利息)等业务。
第二十条 会计稽核中心应以营业机构为单位设置稽核账务,包括稽核流水账、稽核明细账、稽核总账及差错登记簿。
第二十一条 会计稽核中心(分中心)的会计稽核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分行会计稽核管理员根据核算中心的流水账生成稽核系统各营业机构的会计账务,并将稽核系统的会计账务与核算系统相对应的会计账务核对。核算系统当天处理的会计账务,会计稽核中心应在次日稽核完毕。属于稽核分中心稽核的流水账,在会计账务稽核完成后传送相关的稽核分中心。
(二)凭证审核员审核会计凭证时,应按机构逐一审查会计凭证,将审查后的会计凭证进行登记,并在凭证装订处加盖凭证稽核人员名章。
(三)凭证录入员按规定将接收的会计凭证再次键入计算机,按机构逐日完成核算系统流水账的核对。